起诉离婚时被告不接电话和传票,法院可以通过留置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送达传票,之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
在起诉离婚的过程中,如果被告不接电话和传票,并不意味着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送达诉讼文书是法院的重要工作环节,当直接送达存在困难时,法律规定了多种其他送达方式。
留置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也就是说,即使被告不配合接收传票,法院可以在有见证人的情况下,将传票留在被告住所,完成送达程序。
公告送达: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如果被告故意躲避不接电话和传票,导致法院无法通过常规方式送达,法院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公告送达的期限届满后,就视为传票已经送达给被告。
当传票依法送达后,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指在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不过,在离婚案件中,由于涉及到人身关系和夫妻感情等因素,法院在缺席判决时会更加谨慎,会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和情况,以确保判决的公平、公正和合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