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自愿离婚通常是一方想离婚而另一方不愿意,这种情况下需要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办理,手续主要包括起草起诉状、准备诉讼所需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法院受理立案、排期开庭、调解或判决等。
当面临非自愿离婚的情况时,诉讼离婚是主要途径。以下为具体的手续和流程。
准备阶段。需要起草一份离婚起诉状,起诉状要明确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如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方式等,还要清晰地阐述诉讼请求,比如请求判决离婚、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抚养费的要求、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主张等,并详细说明离婚的事实和理由,例如双方感情破裂的具体情况等。同时,要收集相关的证据,证据的种类多样,像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如分居协议、对方存在家暴的报警记录、医院的诊断证明等;涉及财产分割的,要准备好房产证、车辆行驶证、银行存款明细等财产凭证;如果有子女,还需提供子女的出生证明等。
立案阶段。将准备好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递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一般是向被告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院在收到材料后,会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受理并立案,同时会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
审理阶段。法院立案后,会根据工作安排确定开庭时间,并向双方送达传票。在开庭前,法院通常会先进行调解,这是诉讼离婚的必经程序。调解可能有三种结果,一是双方达成和好的协议,原告撤回离婚诉讼;二是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法院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三是调解无效,法院会进入庭审程序。庭审过程中,双方需要就各自的主张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判决阶段。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如果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