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一年起诉离婚,需要准备好相关材料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后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审理。
要明确管辖法院。一般情况下,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准备起诉所需的材料。必备材料包括:一是离婚起诉状,应包含原告和被告的基本信息、诉讼请求(如请求判决离婚、子女抚养权归属、财产分割等)、事实与理由(可阐述分居一年的情况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其他事由);二是原告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三是双方夫妻关系的证明,一般可提供结婚证和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四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一般提交财产清单即可,具体在开庭时提交也可;五是有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子女的出生证明、户口簿。如果有能够证明夫妻分居一年的证据,如分居协议、租房合同、居委会证明等,也应一并准备好,这些证据有助于证明夫妻感情已经破裂。
向法院提起诉讼。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法院会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会予以立案,并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
立案后,法院会将起诉状副本送达给被告,并安排开庭时间。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需要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法院会根据庭审情况和相关证据,对是否准予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作出判决。需要注意的是,分居一年并不必然导致法院判决离婚,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不过,分居一年的情况可以作为判断夫妻感情状况的一个参考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