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不还债时,担保人需根据担保方式承担相应责任。一般保证中,担保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直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担保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这两种保证方式在债务人不还债时,担保人的责任承担有所不同。
一般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这就是先诉抗辩权。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此时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需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责任,而无需先对债务人进行追偿。
无论哪种保证方式,当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根据法律规定,其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如果债务人拒绝被追偿,担保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在追偿过程中,担保人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如担保合同、还款凭证等,以证明自己已经承担了保证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