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需在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在合理期限内以同等条件表示购买。
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前提是出租人有出卖租赁房屋的行为。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要出售房屋时,有义务在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一般来说,这个合理期限应保证承租人有足够时间考虑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承租人要以同等条件来主张购买。所谓同等条件,通常包括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等主要交易条件。比如,出租人以50万元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第三人,付款方式为一次性付清,那么承租人若要行使优先购买权,也需以50万元一次性付清的条件来主张购买。如果承租人提出的条件与第三人的条件不同等,如价格较低或付款时间延长等,其优先购买权主张可能无法得到支持。
承租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表示。《民法典》规定,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应当在十五日内明确表示购买,否则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如果是拍卖房屋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如果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情形,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不过,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即不能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而认定出租人与第三人的合同无效。
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五条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
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八条
出租人未通知承租人或者有其他妨害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情形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出租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出租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