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固定工作的误工费赔偿,根据其能否证明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有所不同。能证明的,按照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证明的,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误工费是重要的赔偿项目之一。对于没有固定工作的人来说,误工费的计算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如果受害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那么误工费就按照其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这里的证据可以包括纳税证明、银行流水、业务合同等,通过这些证据来确定其近三年的收入水平,然后根据误工时间来计算误工费。例如,某人虽无固定工作,但通过经营小生意,有近三年完整的纳税记录和银行流水,能清晰反映其平均年收入为 10 万元,误工时间为 3 个月,那么其误工费就是 10 万÷12×3 = 2.5 万元。
如果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此时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相同或者相近行业”的判断通常会综合考虑工作性质、工作内容等因素。比如一个没有固定工作的人,主要从事建筑零工,那么就会参照当地建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误工费。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关统计部门会公布各行业的平均工资数据,以此作为计算依据。
误工时间的确定也很关键。误工时间一般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没有固定工作的误工费赔偿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和证据来合理确定赔偿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