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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什么时候发生效力

2025-10-20 01:4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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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远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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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法律领域,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有其明确的效力发生时间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这里的“交付”是一个关键概念,它意味着将动产的占有实际转移给对方。

交付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等多种形式。现实交付是最为常见的一种,即直接将动产的实际占有移转给对方。例如,甲将自己的手机卖给乙,甲把手机直接交到乙的手中,此时就完成了现实交付,从这一刻起,手机的所有权就从甲转移到了乙,动产物权的转让发生效力。

拟制交付则是通过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以代替标的物的现实交付。比如,甲有一批存放在仓库的货物要卖给乙,甲将提取货物的仓单交给乙,就相当于完成了交付,货物的物权也就发生了转移。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表述也表明存在一些特殊情况。例如,以航空器、船舶、机动车等为例,这些虽然属于动产,但它们的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也就是说,这类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便交付了这些动产,物权发生了转移,但如果没有进行登记,当出现善意第三人时,可能会面临一些法律风险。

再如,在动产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也体现了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在法律另有规定时,效力发生时间并非单纯以交付为准。所以,准确理解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的效力发生时间,需要综合考虑一般规则和特殊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什么时候发生效力(0)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

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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