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并没有专门的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机构。在实践中,若要认定继子女抚养关系,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签订协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进行认定。
在法律层面,并没有设立特定的、专门负责认定继子女抚养关系的机构。
一种方式是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当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就抚养关系的存在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可以通过签订书面协议的形式来明确这种抚养关系。这种协议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对各方具有一定的约束力。例如,在家庭内部成员对于继子女长期由继父母抚养这一事实都予以认可,并且希望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的情况下,就可以采用这种方式。不过,这种协议主要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自愿和约定,其证明力可能相对较弱,如果后续出现争议,可能还需要其他证据来进一步佐证。
另一种更为权威和具有法律效力的方式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来认定继子女抚养关系。当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对于抚养关系是否存在产生争议,或者这种抚养关系的认定涉及到诸如财产继承、赡养义务等重要法律问题时,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会依据相关的证据和法律规定来进行审理和判断。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如继父母是否对继子女进行了生活上的照料、教育费用的承担、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等。例如,若有证据表明继父母长期为继子女提供生活费用、支付教育费用,并且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多年,形成了稳定的抚养与被抚养关系,法院就可能会认定这种抚养关系的存在。法院作出的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能够为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