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诉讼时效为两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时效的起算点:这里强调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关键的起算标准。“知道”是指赔偿请求人明确知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了侵害;“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基于一般人的认知能力和客观情况,赔偿请求人在当时的情形下理应知道该侵害行为的发生。例如,行政机关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就应当知道其权益可能受到了该处罚行为的影响。
时效的中止: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比如,在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了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事件,导致赔偿请求人无法正常行使请求权,那么时效就会中止,等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时效接着之前的剩余时间继续计算。
特殊情况:如果是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就要按照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来处理。例如,行政诉讼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了解国家赔偿诉讼时效对于保障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赔偿请求人应当在法定时效内及时行使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