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需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述,代理事项应清晰列出具体的诉讼活动,如起诉、应诉、参加庭审等;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可表述为参与诉讼活动、提交证据等,特别授权则需具体写明如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等。
在撰写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时,首先要通过授权委托书这一法律文件来确定。这是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依据。
代理事项的写法:代理事项应当具体且明确。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如果是合同纠纷案件,代理事项可以写为“代为处理与[具体合同名称]相关的诉讼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诉讼、收集与该合同履行情况相关的证据、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如果是已经进入到庭审阶段,代理事项可表述为“参加[具体案件名称]的庭审活动,代为陈述案件事实、进行辩论”等。这样详细的表述能让代理人清楚知道自己需要完成的工作内容。
代理权限的写法:代理权限主要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一般授权相对较为宽泛但有一定限制。一般授权的表述可以是“授予代理人一般诉讼代理权限,包括参与诉讼活动、提交证据、申请回避、进行辩论等”。这种授权下,代理人可以完成一些常规的诉讼行为,但对于涉及当事人实体权利的重大事项没有决定权。
特别授权则涉及到对当事人重要实体权利的处分。特别授权必须明确列举具体的权限,例如“特别授权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因为这些行为直接影响当事人的核心利益,所以法律要求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写明,不能笼统表述。同时,对于特别授权的事项,代理人在实施时要严格按照委托人的意愿进行,否则可能构成无权代理,给当事人带来损失。
在填写授权委托书时,要确保语言准确、清晰,避免产生歧义。并且,授权委托书需要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确认,以保证其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