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踪财产代管人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对方。
根据法律规定,失踪人的财产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担任财产代管人的人代管。当涉及到维护失踪人财产权益等问题,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时,财产代管人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
从法律原理层面来看,财产代管人在法律上被赋予了一定的职责和权限。其职责是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在面对侵害失踪人财产权益的情况时,财产代管人需要采取措施保护财产。如果通过诉讼解决纠纷,以自己的名义起诉符合其职责要求和法律地位。因为财产代管人并非失踪人的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主要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失踪人只是处于下落不明的状态。财产代管人是基于法律规定的代管权来进行相关活动。
从实际操作层面来说,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有利于明确诉讼主体,便于法院审理案件。如果要求财产代管人以失踪人的名义起诉,由于失踪人下落不明,很多诉讼程序和手续难以正常开展。而财产代管人以自己名义起诉,可以独立参与诉讼过程,提供相关证据,主张权利。例如,在债务追讨案件中,失踪人对他人享有债权,财产代管人以自己名义起诉债务人,要求其偿还债务,这样可以更高效地维护失踪人的财产权益。并且在法律实践中,法院也认可财产代管人以自己名义进行诉讼的方式,以保障失踪人财产权益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维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三条
财产代管人应当妥善管理失踪人的财产,维护其财产权益。
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财产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
财产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失踪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