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起诉撤销需要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若在立案到宣判前的期间,原告可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法院提出撤诉请求,经法院审查符合条件的,会裁定准许撤诉。
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原告可能因各种原因决定撤销起诉。从法律依据来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这意味着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但最终是否能成功撤诉,要由法院来决定。
关于申请撤诉的方式,一般有书面和口头两种。书面申请是较为常见的方式,原告需要撰写撤诉申请书。在申请书中,要明确表达自己撤回起诉的意愿,阐述撤诉的原因,例如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决定通过协商方式处理离婚相关事宜等内容,并签字确认。口头申请则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原告可以当面向法官说明撤诉的想法,法官会记录在案。
法院在接到撤诉申请后,会进行审查。审查的重点在于撤诉是否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存在受胁迫等情况,以及撤诉是否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等。如果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违法或损害他人利益的情形,法院通常会裁定准许撤诉。
一旦法院裁定准许撤诉,离婚诉讼程序即终结。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原告之后又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要受到一定时间限制。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受理。所以,原告在决定撤诉时要谨慎考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