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跨区通常是需要报到的。被取保候审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若有跨区的需求,要向执行机关报告并获得批准。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一系列规定,其中就包括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里的“市、县”一般理解为行政区划意义上的范围,跨区属于离开所居住区域的情况。
跨区需获批准:执行机关通常是公安机关,被取保候审人如果需要跨区,不管是因为工作、生活等何种原因,都必须事先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执行机关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案件的性质、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等进行综合考量,决定是否批准其跨区的请求。
报到的必要性:要求被取保候审人跨区时进行报到并获得批准,主要是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执行机关需要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的行踪,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如果被取保候审人擅自跨区,没有向执行机关报到并获得批准,可能会被认为违反了取保候审的规定。
违反规定的后果:一旦被认定违反取保候审规定,执行机关有权根据情节轻重,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所以,为了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被取保候审人在有跨区需求时,一定要严格按照规定向执行机关报到并申请,获得批准后再进行跨区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