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取保候审放人流程包括申请、审查、决定、执行等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等提出申请,司法机关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取保候审决定,最后由公安机关执行释放。
申请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申请时,应向办案机关提交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和拟采取的保证方式等内容。例如,可能会以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等作为申请理由。
审查环节。办案机关在收到取保候审申请后,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是否符合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同时,还会审查保证方式是否可靠,保证人是否具备保证能力等。
决定阶段。经审查,如果认为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办案机关会作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决定一般以书面形式作出,明确取保候审的期限、保证方式等内容。如果不符合条件,也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执行阶段。办案机关作出取保候审决定后,会将《取保候审决定书》等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会到看守所办理释放手续。看守所凭相关法律文书为被取保候审人办理出所手续,释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审人在出所后,需要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如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