口头传唤到案能否认定自首行为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若犯罪嫌疑人在经口头传唤到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具有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一般可认定为自首;若缺乏主动性和自愿性,只是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则不能认定为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动投案通常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在口头传唤的情形下,如果犯罪嫌疑人接到口头传唤后,其主观上是自愿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并且如实交代了犯罪事实,这种情况符合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的条件,应当认定为自首。例如,犯罪嫌疑人在接到警方的口头传唤后,没有逃避,而是主动前往指定地点,到案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主动到案并如实交代的行为体现了其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可认定为自首。
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迫于司法机关的压力,并非出于内心的自愿而到案,即使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也不能认定为自首。比如,犯罪嫌疑人虽然是被口头传唤到案,但在传唤过程中表现出抗拒、不情愿,是在司法人员的强制要求下才到案的,其到案缺乏主动性和自愿性,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认定为自首。
对于口头传唤到案后是否认定为自首,还需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节、犯罪嫌疑人的动机和表现等多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司法实践中,法官会根据证据和事实,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准确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