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就构成该罪,不要求产生实际的危害后果。
在刑法理论中,行为犯和结果犯是两种不同的犯罪类型。行为犯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犯罪,不要求造成物质性的和有形的犯罪结果;结果犯则不仅要求实施犯罪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从该条文可以看出,只要行为人实施了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无论是否对消费者的身体健康造成了实际损害,都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立法者将该罪规定为行为犯,主要是考虑到有毒、有害食品对公众健康存在巨大的潜在威胁。有毒、有害食品一旦流入市场,就可能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侵害,这种侵害具有广泛性和不可预测性。将其规定为行为犯,能够在更早的阶段对这种犯罪行为进行打击,防患于未然,更好地保护公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例如,商家在销售的食品中添加了工业用的甲醛,即使尚未有消费者食用该食品并出现健康问题,商家的行为也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不过,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的行为虽然构成该罪,但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根据《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