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签了就业协议依然属于应届生。
就业协议与应届生身份并无直接关联。应届生主要是指在该毕业年份毕业的学生,一般分为当年应届毕业生、择业期应届毕业生。
从定义来看,当年应届毕业生是指在自然年毕业的学生。比如,2024年6、7月份毕业的大学生,在2024年就属于当年应届毕业生,无论是否签订就业协议,其应届生身份在毕业当年是不变的。择业期应届毕业生则是指毕业两年内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在这两年择业期内,即使签过就业协议,但只要满足未落实工作单位等条件,依然可以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就业协议本质上是一种普通的民事合同,它是学校、学生和用人单位三方签订的,用于明确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权利和义务的协议,主要作用是保障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在就业过程中的权益,约束双方的行为。比如,学生承诺毕业后到该单位工作,单位承诺接收该学生等。它并不涉及学生的学籍、档案等与应届生身份认定紧密相关的内容。
而判断是否落实工作单位通常以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等为依据。如果只是签订了就业协议,而没有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社会保险,那么依然可以认定为应届生。例如,有些学生签订就业协议后,因各种原因未能到单位正式入职,没有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这种情况下其应届生身份不受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