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对恶意逃避债务的界定通过多种情形来判断。从债务人的主观意图来看,要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如无偿处分或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等。在行为表现上,存在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行为。这些界定能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民法典》对恶意逃避债务的界定主要依据债务人的行为和主观意图。
1、主观故意
当债务人明知自己负有债务,且实施的行为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却仍然积极为之,就可认定其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主观故意。例如,在企业面临大量到期债务时,企业负责人故意安排将公司的重要资产转移到关联公司名下,以达到使本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目的。
2、行为表现
主要包括放弃债权。当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却明确表示放弃该债权,这无疑会减少其责任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无偿转让财产,债务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赠送给他人,如将名下的房产无偿过户给亲属。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转让价格与市场价格相差悬殊,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
3、损害结果
债务人的行为必须导致其责任财产减少,从而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得到全部或部分清偿。比如企业将核心设备低价转让后,无法用剩余资产偿还到期债务。
在《民法典》框架下,恶意逃避债务有多种常见手段。
1、虚假离婚转移财产
夫妻双方通过协议离婚,将全部或大部分财产分割给一方,而承担债务的一方则净身出户。当债权人要求其偿还债务时,其以无财产为由拒绝履行。例如,夫妻一方在外欠下巨额债务,为逃避债务,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将家庭的主要房产和存款都划归另一方名下。
2、关联交易
债务人与关联企业或个人进行不公平的交易。如债务人将其优质资产以不合理的低价出售给关联方,或者高价收购关联方的劣质资产,从而减少自身的责任财产。比如,一家公司将其盈利的子公司以极低的价格转让给关联公司,导致自身偿债能力下降。
3、虚构债务
债务人与他人串通,虚构出一笔债务,并通过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将自己的财产用于偿还虚构的债务。这样一来,真正的债权人的债权就无法得到实现。
《民法典》为债权人应对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提供了一系列保护措施。
1、债权人的撤销权
当债务人实施了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以其债权为限。例如,债权人甲发现债务人乙将其价值100万元的房产无偿转让给丙,而乙欠甲的债务为50万元,那么甲可以请求法院撤销乙转让房产的行为,但撤销的范围以50万元为限。
2、债权人的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比如,债务人丙对丁享有到期债权,但丙不积极向丁主张权利,而丙又欠债权人戊的债务到期未还,此时戊可以代位向丁主张权利。
3、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债权人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债务人的刑事责任。如债务人明明有财产可供执行,却拒不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将面临刑事处罚。
综上所述,《民法典》对恶意逃避债务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同时也列举了常见手段,并为债权人提供了相应的保护措施。但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债务人以更隐蔽的方式逃避债务,或者债权人在行使权利过程中遇到各种困难等问题。如果您在这方面有任何法律疑问,欢迎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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