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嫁妆彩礼的分割需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来说,彩礼在满足法定情形下可要求返还,嫁妆如果是婚前赠与女方则通常为女方个人财产,婚后赠与若无明确表示则可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首先来看彩礼的分割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例如,男方在婚前给了女方家高额彩礼,结婚后双方共同生活时间极短便要离婚,且因给付彩礼导致男方家庭经济陷入困境,这种情况下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部分或全部彩礼。
对于嫁妆的分割,需要区分其赠与时间。如果嫁妆是女方娘家在结婚登记前赠与女方的,这通常视为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在离婚时,这部分嫁妆应归女方所有,不参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比如女方父母在女儿结婚前为其购买了一辆汽车作为嫁妆,登记在女方名下,那么离婚时这辆汽车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若嫁妆是在结婚登记后赠与的,在没有明确表示只赠与女方一人的情况下,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夫妻双方通常会对这部分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方式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例如,婚后女方娘家给夫妻二人买了一套家电作为嫁妆,没有明确说明是给女方一人的,那么这套家电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可以进行合理分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