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若父母无监护能力,则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按顺序担任。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经相关部门同意也可成为监护人。这些规定旨在保障未成年人权益,为其成长提供必要监护。
根据《民法总则》(现《民法典》),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范围有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这是基于亲子关系而产生的法定监护职责。
1、其他近亲属担任监护人
当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则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是祖父母、外祖父母,他们与未成年人有血缘关系,在家庭中通常有照顾晚辈的传统和情感基础;二是兄、姐,这里的兄、姐一般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兄、姐,他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给予未成年人生活上的照顾和引导。
2、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为未成年人的监护提供了更广泛的选择,比如未成年人父母的朋友、未成年人所在社区的热心人士等,只要他们有意愿且经过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就可以承担起监护责任。
民法总则(现《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监护权规定了详细的细则。在确定监护人时,要充分考虑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1、监护资格的撤销与恢复
如果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等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同时,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父母等,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2、监护职责的履行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在未成年人监护中,不同监护人的职责存在一定区别。父母作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承担着全面的监护职责。
1、父母的监护职责
父母要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上的照料,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求,如衣食住行等。还要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包括文化知识教育和品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习惯。同时,父母要保护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避免其受到外界的侵害和损失。
2、其他监护人的职责
祖父母、外祖父母担任监护人时,更多的是给予生活上的照顾和情感上的关怀。他们可能在生活经验上给予未成年人指导,但在教育等方面可能相对有限。兄、姐担任监护人时,除了生活照顾外,还可以在学习和社交方面给予一定的帮助和引导。而其他个人或组织担任监护人时,需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相关部门的要求履行监护职责,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现《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监护人范围、监护权规定细则以及不同监护人职责都有明确规定。这些规定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让他们能够健康成长。在实际生活中,可能还会遇到监护权的变更、监护职责的具体执行等问题。如果您在未成年人监护方面有任何法律疑问,都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您提供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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