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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寻衅滋事罪名有哪些种类

2025-10-10 03:3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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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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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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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并没有所谓“种类”的划分,但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行为表现为四种类型,分别是随意殴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构成寻衅滋事罪。

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体现为行为人殴打他人没有正当理由,具有突发性和随意性。“情节恶劣”一般包括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例如,在街头无故对路人进行拳打脚,导致路人受伤,就可能构成此类寻衅滋事罪。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他人,是指对他人进行追赶、堵截,使他人的行动自由受到限制;辱骂他人,是指以言语对他人进行侮辱、谩骂;恐吓他人,是指以威胁、要挟的方法,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情节恶劣”通常包括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比如,一些不良青年在校园周边多次追逐、辱骂学生,给学生造成心理阴影,就可能符合这一类型。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强拿硬要是指违背他人意志强行取得他人财物;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随心所欲地损坏、毁灭公私财物或者非法占有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包括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例如,在集市上强行拿走摊贩的商品,或者故意砸毁店铺的财物等行为。

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在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导致该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受到严重破坏,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等情况。比如,在商场内故意制造混乱,引起群众恐慌和秩序大乱,就属于此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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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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