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变更抚养权的情况主要有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虐待子女、子女意愿改变等。
在法律实践中,抚养权的变更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情形。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这是较为常见的一种情况。例如,一方突然患上重大疾病,如癌症等,身体状况无法再为孩子提供正常的生活照料和教育环境,此时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比如,一方长期沉迷于赌博、酗酒,对孩子的生活和学习不管不顾,甚至对孩子进行打骂、体罚等虐待行为,严重影响孩子的身心健康,那么另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抚养权。
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其自主意识逐渐增强,当孩子年满十周岁(在最新法律实践中,通常参考八周岁以上,因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表达自己较为独立的意愿),如果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另一方具备抚养能力,法院一般会尊重孩子的意愿,支持抚养权的变更。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判断。比如,一方的生活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如工作调动到外地,无法继续照顾孩子,而另一方有更稳定的生活和教育条件,这种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变更抚养权的正当理由。变更抚养权需要以保障孩子的最大利益为出发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
(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
(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