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分为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的解除情况。被派遣劳动者可依《劳动合同法》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或法定情形解除;用工单位在法定情形下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在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1项、第2项情形时可解除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可从不同主体来分析。
1、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若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等,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劳务派遣单位拖欠被派遣劳动者工资数月,劳动者就有权解除合同。
2、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
当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如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等,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也能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提前解除是否有补偿需分情况来看。
1、合法解除且无需补偿的情况
如果是因为被派遣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过错情形,用工单位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这种情况下是无需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例如劳动者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被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就不用补偿。
2、需支付补偿的情况
若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如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不能工作、不能胜任工作等,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
1、协商解除程序
当被派遣劳动者与劳务派遣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就解除合同的相关事宜达成书面协议,明确工作交接、工资结算、经济补偿等事项。例如,双方签订解除协议,约定在某一日期前完成工作交接,劳务派遣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支付工资和经济补偿等。
2、单方解除程序
如果是被派遣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单方解除合同,应提前通知劳务派遣单位。通知可以是书面形式,告知单位解除合同的原因和时间。对于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合同的情况,用工单位应向劳务派遣单位说明退回的原因和依据,劳务派遣单位在解除合同时,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若工会认为不适当,有权提出意见,劳务派遣单位应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劳务派遣合同的解除涉及不同主体、不同情形,有相应的补偿规定和法律程序。在实际操作中,各方都应当遵循法律规定,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大家对于劳务派遣合同的签订、履行以及解除过程中可能还存在其他疑问,比如劳务派遣合同解除后档案如何处理、劳务派遣合同解除争议如何解决等,如果你有这些法律问题,可以在本站免费问律师,我们将为你提供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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