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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椎受伤能评几级伤残

2025-10-16 22:2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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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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胸椎受伤的伤残等级评定需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可能为一级到十级中的某一级,也可能不构成伤残,主要取决于受伤的严重程度、治疗后的恢复状况等因素。

伤残评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依据专门的标准来进行,目前较为常用的是《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

一级伤残情况:如果胸椎受伤导致严重的脊髓损伤,双下肢完全瘫痪,并且伴有大小便失禁等严重功能障碍,同时经长时间治疗和康复后仍无法恢复,对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依赖他人长期护理,这种情况下有可能被评定为一级伤残,但在胸椎受伤中这种情况相对较少。

二级到四级伤残情况:当胸椎损伤致使脊髓损伤,双下肢大部分瘫痪,肌力严重下降,存在严重的运动和感觉障碍,影响到自主移动和基本生活活动,比如只能借助轮椅活动,日常生活大部分需要他人帮助,根据具体的功能丧失程度,可能会被评定为二级到四级伤残。

五级到七级伤残情况:若胸椎受伤后,脊髓损伤对下肢功能有一定影响,导致下肢肌力部分下降,行走能力受限,如行走不稳、步态异常等,或者伴有一定程度的腰部活动受限、疼痛等症状,经过康复治疗后仍有明显的功能障碍,可能会被评定为五级到七级伤残。

八级到十级伤残情况:对于单纯的胸椎骨折,如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程度较轻,经过治疗后骨折愈合良好,但可能遗留有轻度的腰部疼痛、活动轻度受限等情况,对日常生活和工作有一定影响但不严重,一般会被评定为八级到十级伤残。如果骨折愈合后对身体功能基本没有影响,则可能不构成伤残。

需要强调的是,伤残评定必须由具有资质的专业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和实际检查情况进行科学、客观的判断。

胸椎受伤能评几级伤残(0)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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