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申报的债权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的,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只能就未分配的剩余财产依法清偿;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后才申报的,无法获得清偿。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权申报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重要环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对于未申报的债权,如果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是可以获得一定清偿的。不过,此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将不再对其补充分配。这是因为此前的分配是基于已经申报的债权进行的,如果对补充申报的债权人进行补充分配,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已申报债权人的利益,破坏分配的公平性和稳定性。补充申报的债权人只能就尚未分配的剩余破产财产,按照法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进行清偿。
如果债权人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之后才申报债权,其债权将无法获得清偿。因为此时破产程序已经基本结束,破产财产已经全部分配完毕,没有可供清偿该债权的财产了。
需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债权申报期限,是为了保障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效率。债权人应当及时关注破产企业的相关信息,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债权,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管理人也有义务对债权申报进行合理的通知和引导,确保债权人能够知晓申报事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