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无力偿还,若满足法定条件,一般在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执行。若不满足条件,失信信息可能会长期存在。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失信被执行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存在不同情况决定是否以及何时解除执行。
当出现以下情形时,人民法院会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一是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二是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三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四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五是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六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七是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对于无力偿还但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会在三个工作日内解除执行。
如果不满足上述法定解除条件,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可能会一直存在。并且,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一般为二年。若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被执行人目前无力偿还,但仍需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若有部分履行能力,应尽量履行部分义务,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改善其失信状况。同时,一旦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可以随时恢复执行。所以,失信被执行人应努力创造条件履行债务,以早日解除失信限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期限为二年。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一至三年。
失信被执行人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或主动纠正失信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