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罪是一种严重妨碍司法公正的犯罪行为。该罪的主体是刑事诉讼中的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等。这里明确限定在刑事诉讼的范畴内,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的类似行为不构成此罪。
从行为表现来看,主要有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或伪造证据、威胁或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等情形。毁灭证据是指将证据销毁、灭失,使其不复存在或者无法发挥证明作用;伪造证据则是通过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来干扰司法判断;帮助当事人实施这些行为同样构成犯罪;而威胁、引诱证人作伪证,破坏了证人如实作证的客观公正性。
在量刑方面,有两个不同的幅度。一般情况下,也就是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时,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里的情节较轻可能包括毁灭证据的数量较少、对案件的影响相对较小等情况。而当出现情节严重的情形时,量刑会加重到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情节严重,通常是指毁灭重要证据,导致案件无法正常审理或者作出错误裁判;多次实施毁灭证据行为;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
同时,法律也有一定的例外规定。如果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但并非有意伪造,这种情况不属于伪造证据,不构成该罪。这体现了刑法的严谨性和公正性,避免对无意的失误行为进行错误定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六条
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