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构成虚假诉讼罪。
虚假诉讼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的罪名。该条明确指出,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虚构债务并以此提起诉讼,就是典型的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情形。
从构成要件来看,主体方面,一般是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虚构债务、捏造事实进行诉讼,且具有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客观方面就是实施了虚构债务并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当这种行为妨害了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就满足了该罪的构成。
所谓妨害司法秩序,比如导致司法机关进行了不必要的审理活动,浪费了司法资源,影响了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或者使司法裁判结果出现错误,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而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则可能表现为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名誉损害等。
对于虚假诉讼罪的处罚,根据刑法规定,犯此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虚构债务进行虚假诉讼的行为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因为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司法秩序,也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任何企图通过虚构债务等虚假手段进行诉讼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