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权诉讼时效是否中断需要根据保证方式来确定。一般保证中,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权诉讼时效随之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权诉讼时效不中断。
在理解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与保证债权诉讼时效的关系时,首先要明确保证方式的不同规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对于一般保证,其有先诉抗辩权的特点。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当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时,意味着债权人积极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由于一般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具有补充性,只有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承担责任,所以主债权诉讼时效的中断会导致保证债权诉讼时效也中断。例如,甲向乙借款,丙为一般保证人。乙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甲,此时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丙的保证债权诉讼时效也会随之中断。
而连带责任保证中,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往往是债权人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而这并不影响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随时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所以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权诉讼时效并不中断。比如,A向B借款,C为连带责任保证人。B向A主张债权导致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但B仍可以在保证期间内向C主张保证债权,C的保证债权诉讼时效不受主债权诉讼时效中断的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