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力还债时,债务人可与债权人协商,尝试达成延期还款、分期还款等协议;若协商不成,债权人起诉后,债务人应积极应诉,配合法院执行,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时,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若符合破产条件,可申请破产。
当债务人面临无力还债的情况,与债权人进行积极沟通协商是非常重要的一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可以就债务的偿还方式、期限等进行协商,达成新的还款计划。比如,双方可以约定将还款期限延长,或者将债务分成若干期进行偿还。这种方式既能体现债务人解决问题的诚意,也能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债务人当前的资金压力,避免债权人立即采取法律手段追讨债务。
如果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债权人选择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人应当积极应诉。在诉讼过程中,债务人要如实向法院陈述自己的财务状况和还款困难,提供相关的证据,如资产负债表、收入证明等。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陈述,依法作出判决。
一旦法院判决生效,债务人就需要按照判决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务人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会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债务的免除,当债务人有了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债权人可以随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果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对于自然人,目前我国部分地区也在开展个人破产制度的试点工作。通过破产程序,可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进行清理和重组,在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给债务人一个重新开始的机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