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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当庭宣判判决书怎么写的

2025-10-16 04: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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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雪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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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当庭宣判的判决书通常由首部、事实、理由、判决结果和尾部五个部分组成。

首部包含标题、案号、公诉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基本情况、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等信息。标题应明确为“XX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案号按照法院规定的格式编写,体现年份、法院代字、案件类型和顺序号等。公诉机关需写明全称;被告人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等,如有曾受刑事处罚、采取强制措施情况也应注明;辩护人信息也需准确列出。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要说明案件的来源、何时起诉、审理方式等。

事实部分是判决书的重要内容,包括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内容、被告人的供述、辩解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以及经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对于指控内容要准确概括,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要如实呈现。法院查明的事实应详细、客观,证据要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且需说明证据的来源和证明力。

理由部分需根据查证属实的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论证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是否成立,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犯的什么罪,应否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或者从重处罚。要对控辩双方的意见进行分析,采纳合理部分,驳斥不合理部分。引用法律条文要准确、完整。

判决结果是对案件的处理决定,应明确、具体。如果被告人构成犯罪,要写明罪名、判处的刑罚(主刑和附加刑)、刑期的起止日期和折抵情况等;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应宣告无罪。

尾部包括上诉事项,告知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同时写明上诉状的份数。最后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注明判决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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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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