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人的主要权利包括获得报酬权、留置权、对定作人不合理要求的拒绝权、定作人协助义务未履行时的催告权和解除权等。
获得报酬权是承揽人最基本的权利。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后,有权要求定作人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报酬。这是基于承揽合同的有偿性,是对承揽人付出劳动和专业技能的合理回报。例如,装修公司完成房屋装修工程后,就有权利获得相应的装修费用。
留置权是指在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时,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这是为了保障承揽人的债权得以实现。比如,加工企业为客户加工一批产品,客户未按约定支付加工费,加工企业就可以留置这批产品,在一定期限内客户仍不支付费用的,加工企业可以依法将留置的产品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对定作人不合理要求的拒绝权。如果定作人提出的要求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明显不合理、不可行,可能导致工作无法正常进行或损害承揽人的合法权益,承揽人有权拒绝。例如,定作人要求承揽人使用不合格的原材料进行生产,承揽人可以拒绝这一不合理要求。
定作人协助义务未履行时的催告权和解除权。在承揽工作中,有时需要定作人提供必要的协助,如提供图纸、技术资料、场地等。如果定作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顺利进行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比如,建筑工程中,发包方未按时提供施工场地,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及时提供,若发包方仍不履行,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七百七十八条
承揽工作需要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有协助的义务。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八十二条
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第七百八十三条
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或者有权拒绝交付,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