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子公证后产权归属需依据具体公证事项确定。若仅对房屋买卖、赠与等协议进行公证,在未完成产权变更登记前,产权通常仍归原产权人;若进行产权转移公证且完成了法定的产权变更登记,产权归新登记人。
在农村,房屋产权的归属认定涉及多方面因素。首先要明确,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它本身并不直接决定产权归属。
如果是农村房屋买卖协议公证,虽然公证能证明该买卖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合法,但根据我国不动产相关法律规定,房屋作为不动产,其产权的转移以登记为准。也就是说,即使买卖协议经过公证,在未到相关部门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之前,房屋产权依然属于原产权人。例如,甲将自己的农村房屋卖给乙并进行了买卖协议公证,但一直未办理过户,那么此时房屋产权还是甲的。
若进行的是产权转移公证,并且按照规定完成了农村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比如,通过继承、赠与等方式,经过公证后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了产权变更手续,将房屋产权登记到新的权利人名下,那么此时房屋产权就归新登记的产权人所有。
对于农村房屋,还存在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农村宅基地一般是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房屋公证时,要确保相关行为符合宅基地管理的规定,否则可能影响产权的认定和转移。比如,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购买农村房屋,即使进行了公证,也可能因违反宅基地管理规定而无法完成合法的产权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