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拘留后保释即取保候审,需满足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等条件。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保释对应着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其适用条件有多种情况。
刑罚条件方面,一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在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下进行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人身自由,并就近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等。当犯罪情节相对较轻,可能适用这些刑罚时,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另一种是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不过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这里需要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悔罪表现、平时表现等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是否会发生社会危险性。
特殊情况方面,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出于人道主义考虑,若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可取保候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如此,保障其基本权益的同时,在不影响诉讼进行且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情况下可以取保候审。
程序方面,当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也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这主要是为了避免超期羁押,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