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刑事拘留的决定和执行有着明确的分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自侦案件时,如果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拘留的条件,可以作出刑事拘留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的情形主要包括: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当出现这些情形时,检察院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有权作出拘留决定。
检察院虽然有决定拘留的权力,但并不负责具体的执行工作。执行刑事拘留的法定机关是公安机关。这是因为公安机关拥有专业的警力和执行能力,在维护社会治安和执行强制措施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和资源。当检察院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后,会将相关的法律文书和手续移交给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犯罪嫌疑人执行拘留。
公安机关在接到检察院的拘留决定后,会及时采取行动,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指定的羁押场所。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出示拘留证等相关法律文件。这种决定与执行相分离的制度设计,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中权力制衡的原则,有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力的滥用,确保刑事诉讼活动能够依法、公正、有序地进行。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司法效率,充分发挥各司法机关的职能作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一百六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