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期间存在突然被抓进去(即被取消取保候审,重新羁押)的可能性,关键在于被取保候审人是否遵守了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一系列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如果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了上述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如果司法机关在后续侦查过程中,发现被取保候审人存在严重的新犯罪事实,或者原来的案件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认为其不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也可能会决定将其重新羁押。例如,原本以为犯罪情节较轻而适用了取保候审,但后来发现犯罪嫌疑人还有其他严重的犯罪行为未被发现,这种情况下就很可能会被重新抓进去。所以,取保期间并非绝对安全,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被重新羁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