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的计算一般以实际取得的财物金额为准。若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未实际取得财物,但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敲诈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按相应标准处理。多次敲诈勒索,数额应累计计算,但已受行政处罚的部分不重复计算。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敲诈勒索犯罪数额的计算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考量因素。通常情况下是以行为人实际非法获得的财物价值来确定犯罪数额。比如,犯罪人通过威胁、要挟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一定金额的现金或者财物,那么这些现金的数额或者财物经评估后的价值就是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
当敲诈勒索行为没有实际取得财物时,如果是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敲诈目标,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如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等后果的,也会按照相关标准来认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对于多次实施敲诈勒索行为的,数额累计计算。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其中部分敲诈勒索行为已经受到过行政处罚,那么这部分的数额就不再重复计算。这一规定既体现了对多次犯罪行为的严惩,又避免了对同一行为的过度处罚。
在计算财物价值时,如果涉及到物品,要按照市场价格、重置价格等合理方式进行评估。如果是可分的物品,按照实际获得部分的价值计算;如果是不可分的物品,按照整体价值计算。同时,对于一些特殊物品,如文物等,要按照专门的鉴定方法和标准来确定其价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