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中的“他人”不包括本人。“容留他人吸毒”侵犯的是社会管理秩序和他人的身心健康,重点在于为除自己之外的其他人提供吸毒场所。
从法律规定的目的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该法律条文旨在打击为他人吸毒创造条件、提供便利的行为,防止吸毒行为的扩散和蔓延,维护社会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公众健康。这里的“他人”显然是指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如果将本人算入其中,就违背了该法条设立的初衷。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时,主要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为其他吸毒人员提供了场所。例如,张三在自己家中邀请李四、王五、赵六三人来吸毒,张三本人是否吸毒并不影响对其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的认定。这里的三人就是指李四、王五和赵六,不包括张三本人。只要张三为这三人提供了吸毒的场所,就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从行为的性质上分析,容留他人吸毒是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帮助行为。行为人通过提供场所,使得吸毒行为得以在相对隐蔽、稳定的环境中进行,增加了吸毒行为持续和传播的可能性。而自己吸毒虽然也是违法行为,但与容留他人吸毒是不同性质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所以,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中的人数统计不包括本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六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介绍买卖毒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