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时质权原则上一并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质权等从权利一并转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在民法体系中,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一种担保物权,它具有从属性。这种从属性体现在质权的设立、变更和消灭都依赖于主债权。主债权存在,质权才存在;主债权消灭,质权也随之消灭。当债权人将其享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时,从属于该债权的质权也会随着债权的转移而转移给新的债权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此有明确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质权通常不属于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权利,所以一般情况下会随着债权的转让而转让。
例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甲以自己的珠宝为该借款设立质权,乙持有该珠宝。之后,乙将这10万元的债权转让给丙,那么与该债权相关的质权也会转让给丙,丙有权要求甲继续以珠宝为该债权提供担保,乙应将珠宝交付给丙。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债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通知质押人,否则该转让对质押人不发生效力。同时,为了避免可能出现的纠纷,债权转让双方最好在转让协议中明确质权转让的相关事宜。如果当事人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质权不得随债权转让,那么这种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效力,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