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后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撤销。
在股权转让交易完成并进行变更登记后,并非绝对不能撤销。一般来说,存在以下几种可撤销的情况。
基于重大误解。如果在股权转让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重要内容,如股权的价值、公司的实际财务状况等存在重大误解,并且这种误解是由于对方的误导或者自身的疏忽导致的,那么误解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该股权转让合同。一旦合同被撤销,基于该合同进行的变更登记也可以相应撤销。例如,转让方故意隐瞒公司存在巨额债务的情况,受让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了股权转让合同并完成变更登记,受让方发现后就可以以重大误解为由请求撤销。
欺诈情形。若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撤销。比如转让方虚构公司的盈利情况,诱使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登记,受让方发现欺诈事实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该转让行为及变更登记。
胁迫情况。如果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撤销。例如,受让方受到转让方的威胁,被迫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完成变更登记,受胁迫方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请求撤销。
显失公平的股权转让也可撤销。当股权转让合同在订立时就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合同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
不过,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并且,撤销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来实现,不能自行撤销变更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