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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不去会怎么样处理

2025-10-14 03: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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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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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收到刑事拘留通知后拒绝配合、不去,公安机关会采取相应的强制手段,如使用戒具强行带走,还可能认定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进而影响后续的强制措施适用,且可能会被认定为抗拒侦查等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情节。

刑事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当公安机关依法作出刑事拘留决定并通知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有义务配合。

若犯罪嫌疑人拒绝配合、不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有权采取更加强制性的措施。例如,派出警力携带相关法律文书,使用戒具如手铐等,强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指定的羁押场所。这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到案接受调查和处理。

犯罪嫌疑人拒绝配合刑事拘留的行为,可能会被司法机关认定为具有社会危险性。根据法律规定,对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其中就包括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情形。拒绝配合刑事拘留很可能被视为逃避侦查、干扰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表现,从而增加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可能性。

这种抗拒行为在后续的司法程序中,可能会被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法院在量刑时,会综合考虑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因素。拒绝配合刑事拘留这种不配合司法的行为,可能会被认定为犯罪嫌疑人缺乏悔罪态度,从而在量刑时作出相对较重的判决。

犯罪嫌疑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刑事拘留决定,否则会面临一系列不利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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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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