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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和保证的区别

2025-10-14 19: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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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加入和保证存在多方面区别,主要体现在两者的责任性质、债务承担方式、法律后果等方面。

一、责任性质不同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到既存的债务关系中,与原债务人一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第三人的地位等同于债务人。例如,甲欠乙10万元,丙加入该债务后,丙和甲一样都是这10万元债务的债务人。而保证是从属于主债务的从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是基于其与债权人签订的保证合同,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前提。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证责任。

二、债务承担方式不同在债务加入中,第三人加入债务后,与原债务人并无主次之分,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承担全部或部分债务,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比如上述例子中,乙既可以要求甲偿还10万元,也可以要求丙偿还10万元,还可以要求甲和丙共同偿还。而保证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债权人只有在对主债务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不能实现债权时,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虽然债权人可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但保证人承担责任后通常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

三、法律后果不同债务加入后,第三人成为新的债务人,其债务的消灭原因与原债务人的债务消灭原因相同。若第三人履行了债务,债务整体消灭。对于债权人来说,增加了实现债权的保障。而保证合同中,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承担责任的范围内取得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并且,保证合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主合同无效并不必然导致保证合同无效。

四、成立条件不同债务加入一般需要第三人作出明确的加入债务的意思表示,且该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而保证的成立通常需要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等。

债务加入和保证的区别(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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