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架累犯一般不可以取保候审。但存在特殊情况,若符合特定条件,也有可能取保候审。
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但犯罪嫌疑人具有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情形的除外。这里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是指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第四项是指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对于打架累犯而言,通常情况下,由于其之前有过犯罪记录且再次实施打架等可能涉及犯罪的行为,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不符合取保候审的一般条件。司法机关为了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再次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往往不会对其适用取保候审。
如果打架累犯存在符合上述特殊情形,比如其患有严重疾病,已经无法正常生活自理,在这种情况下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或者案件的羁押期限已满,但案件还没有办结,需要继续侦查,那么在这些特殊情况下,打架累犯也是有可能被取保候审的。不过,即便存在这些特殊情况,司法机关也会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严格审查,谨慎决定是否对其取保候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