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驳回2次之后是否放人需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指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经审查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检察院会作出不起诉决定,此时应当放人;如果是其他驳回情形,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放人。
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检察院“驳回”情况多涉及退回补充侦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
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后证据仍不足的情况:当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一旦作出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这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避免司法资源浪费以及防止超期羁押的重要规定。
其他驳回情形:如果不是退回补充侦查的“驳回”,比如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请求予以驳回,也就是不批准逮捕。这种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但公安机关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如果是其他类型的驳回,要依据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案件事实来判断是否放人。例如,对于申诉等情况的驳回,与犯罪嫌疑人是否被羁押以及是否放人并没有直接的关联,要根据案件本身的侦查、审查起诉等进展来综合确定。是否放人不能简单地依据检察院“驳回”的次数来判断,关键要看具体的法律程序和案件证据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