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中误工天数的计算有多种方式,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也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里,准确计算误工天数对于确定误工费至关重要。最常见的是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误工天数。医疗机构作为专业的诊疗机构,其出具的证明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和可信度。医生会根据伤者的实际病情、治疗过程以及康复情况,在诊断证明、病历等文件中明确建议的休息时间,这个休息时间通常就可以作为误工天数的依据。例如,伤者腿部骨折,医生在病历中注明需要卧床休息3个月,那么这3个月就是误工天数。
当双方对误工天数存在争议时,司法鉴定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途径。专业的司法鉴定机构会根据伤者的病历、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结合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误工天数进行科学的评估和鉴定。司法鉴定的结果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能够为法院等裁判机关提供有力的参考依据。
如果伤者因伤致残且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这是因为定残意味着伤者的身体损伤已经达到了一定的程度,其劳动能力受到了永久性的影响,从受伤到定残的这段时间,伤者无法正常工作,所以这段时间都应计入误工天数。比如,伤者在事故发生后一直处于治疗和康复阶段,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后进行了伤残鉴定,定残日为事故发生后的第180天,那么误工天数就可以计算为180天。
在计算人身损害赔偿的误工天数时,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合法、合理、科学的原则来确定,以保障伤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维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