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遵守一项或多项规定。
一、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这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能够随时掌握被取保候审人的行踪,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被取保候审后,居住在A市B区,如果他想要前往A市的C区,也需要向执行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批准。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有助于执行机关及时了解被取保候审人的情况,保证在需要时能够及时联系到他们。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可能会根据案件需要传讯被取保候审人,他们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到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这包括威胁、引诱、贿赂证人等行为,以保证证人能够客观、真实地提供证言。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这些行为会严重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
二、酌定义务除了上述法定义务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例如,对于一些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司法机关可能会责令被取保候审人不得进入特定的商业场所,以防止其泄露商业秘密。被取保候审人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会面临被没收保证金、重新羁押等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