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因贪污罪、受贿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但重大立功除外;还有《刑法》规定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虽然可以减刑,但受到严格限制。
对于贪污罪、受贿罪的特殊规定。依据《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关司法解释,因贪污、受贿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这是为了加大对这类严重经济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尊严。
关于缓刑罪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在一般情况下是不适用减刑的。因为缓刑本身就是一种刑罚的暂缓执行方式,给予犯罪分子一定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遵守规定就不再执行原判刑罚。不过,如果罪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是可以适用减刑的。
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刑法》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这些犯罪分子虽然可以在符合条件时进行减刑,但相较于普通死缓犯,其减刑的幅度和间隔时间都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