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诉讼标的额指的是在离婚诉讼中涉及的财产价值总额,它通常是法院确定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的重要依据。
在离婚案件里,诉讼标的额具有重要意义。它主要涵盖了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拥有的各类财产的价值。具体来说,包括夫妻共同财产和可能涉及的个人财产纠纷中的财产部分。
夫妻共同财产是诉讼标的额的主要组成部分。这包含了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房产。房产的价值通常按照市场评估价来确定,如果是贷款购买的房产,需要扣除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以其实际的市场价值作为计算诉讼标的额的依据。车辆也是常见的共同财产,其价值根据车辆的品牌、型号、使用年限以及市场行情等因素综合评估。
夫妻双方在银行的存款、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金融资产也会计入诉讼标的额。存款以账户余额为准,而理财产品、股票、基金等则按照其在特定时间点的市值来计算。
除了上述常见的财产类型,夫妻共同经营的企业或店铺的资产、股权等也属于诉讼标的额的范畴。企业的资产需要进行专业的评估,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股权价值则根据公司的估值和持股比例来确定。
诉讼标的额的确定对于离婚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一方面,它是法院收取案件受理费的重要参考标准。一般来说,诉讼标的额越高,案件受理费也就越高。另一方面,在财产分割时,诉讼标的额清晰明确有助于公平合理地分配夫妻共同财产,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准确确定诉讼标的额是非常关键的环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