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适用减刑需满足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等实质条件,以及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适用范围条件。
从适用范围条件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减刑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累犯只要处于这些刑罚执行期间,就具备了适用减刑的基础范围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是被判处何种刑罚的累犯,只要符合后续的实质条件,都有机会获得减刑。
实质条件方面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确有悔改表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改表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对于累犯而言,要获得减刑,在服刑期间必须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自己的罪行,并且在行动上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各种教育和劳动活动。
二是“立功表现”。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累犯如果在服刑期间有上述立功行为,也可以获得减刑的机会。
如果累犯有重大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且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应当减刑。累犯适用减刑有严格的条件规定,旨在激励其积极改造,重新回归社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