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伤残补助金在概念、支付主体、支付条件、计算标准等方面存在区别。伤残补助金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补偿;伤残就业补助金是用人单位在工伤职工离职时支付的补助。
概念方面,伤残补助金是工伤保险待遇的一种,是对因工伤致残的劳动者给予的一次性补偿,目的是弥补其因工伤导致的身体损伤和劳动能力下降所带来的经济损失。而伤残就业补助金是指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的伤残就业补助金额,主要是帮助工伤职工在离职后重新就业或适应新的工作环境。
支付主体不同,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只要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缴纳了工伤保险,符合条件的工伤职工就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获得该笔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在就业方面应承担的责任。
支付条件有差异,伤残补助金只要工伤职工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相应的伤残等级,就可以获得,与职工是否离职无关。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支付以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为前提条件,如果工伤职工不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则无法获得该笔补助金。
计算标准也不一样,伤残补助金的计算一般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等级和本人工资来确定,不同的伤残等级对应不同的月数乘以本人工资。伤残就业补助金的计算标准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标准存在较大差异,通常会考虑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职工平均工资等因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